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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工地上包工,应工期紧我自己人手不足。我再叫了个班组进场工作。应为5.6月份赶工期我不在现场。我分包的班组跟我计量计价,工程款53.66万元, 额外赶工期公司补助8万余元给工人,项目经理以签字8万元付款给工人,,今天全部付款给工人已付清工资,工人工资付清了项目经理现在不承认额外补助工人工资,让我出这个钱,这件事情我是找劳动局还是直接起诉,我再工地上包工,项目经理以签字8万元付款给工人,今天全部付款给工人已付清工资,还是直接起诉

合同纠纷 2019-10-03 15: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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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可见,工资、薪金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工资薪金以及单位缴付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否属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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