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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屋是1992年买地修建的,有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上写的是划拨土地,2008年年底时,我所处的那条街的邻居都去国土局交钱办理了土地出让使用性质,当时我不在家,没有去办理,2009年初,我去国土局办理时,他们不办理了,说是规划区。我想,我所处的这条街都是同时修建的,你不给我办,那以后拆迁时又怎样赔偿呢?和别人的赔偿区别有多大呢?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上写的是划拨土地,你不给我办,和别人的赔偿区别有多大呢?

房产纠纷 2019-10-12 07:4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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