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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无锡购买产权式商铺的业主,2012年购买的商铺,3年免租抵房款,开发商利用虚假宣传诱导业主买商铺后立马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委托经营协议是业主与开发商的子公司物业公司签订,该物业公司完全是自己利益最大化,业主的租金得不到任何保障,物业公司完全失信经营,骗了商户又骗业主,商场很不景气,但委托经营合同又没有任何业主权益的保证,业主可通过司法行使解除权,如何行使?开发商利用虚假宣传诱导业主买商铺后立马签订委托经营协议,但委托经营合同又没有任何业主权益的保证,如何行使?

合同纠纷 2019-10-13 15:1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让人代写,但是,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委托合同也可以是无偿的,《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论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必须是符合委托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即必须符合“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这一形式和内容,否则,不成其为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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