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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农贸市场租了一个摊位,租金是1400,每年16800一次交清,还有5000的押金,一共交了21800。合同上面有一条,如果乙方一周之内未使用摊位,甲方有权利收回摊位,这一条有效吗。他合同上有一条不能转租,那我能以相同的价格让别人来做吗?如果我不租了能够退还一部分租金吗?他上面没有注明有违约金一条,如果他要收取违约金,那违约金最多他能收多少,这个在法律上有限制吗?甲方有权利收回摊位,如果我不租了能够退还一部分租金吗?那违约金最多他能收多少,这个在法律上有限制吗?

合同纠纷 2019-10-04 04: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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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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