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们是2005年拆迁的,房子是公公的名字,我家有两个儿子,老大的房子也是公公给盖的,盖好了写的老大名字,拆迁的时候我婆婆老房闺我新房给老大,然后拆迁的时候老房婆婆叫我们签的拆迁合同,老大哪边老大签的。我们给了4个门,老大4个,公公去世了婆婆一直跟我们住一直我们善养,头几天他和我老公吵家,婆婆想丛我们这里要一套房子。她还要告我们请问能要回来吗?都以经给我们了,大票都是我和老公的名字我们是2005年拆迁的,房子是公公的名字,然后拆迁的时候老房婆婆叫我们签的拆迁合同,请问能要回来吗?

拆迁补偿 2019-10-01 14:0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邢台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