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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7年3月20号入职本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三年,试用期三个月于2107年6月20号结束,并转正。在17年8月7号请假去医院产检时,公司提出需要提供结婚证等办理产假手续,在17年8月14号以我的个人婚姻状态不符合实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正式下发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本人以为此举是属于违法行为,请问我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获得孕期产假期间的经济赔偿?并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式下发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请问我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纠纷 2019-10-12 03:0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产假期间被无故辞退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吐过通过起诉处理的,胜诉后,补发辞退之日到胜诉之日的工资,相当于你仲裁期间,不用上班,而照样可以拿工资。恢复劳动合同后,该什么时候休产假照样可以休。因为法律明确规定,怀孕期间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这个诉讼的胜诉可能性非常大。
    2、要求其支付非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工作每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算,支付半个月的补偿金。而你要求的是非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的金额是上述补偿金的金额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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