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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4岁半了,2017年11月3号在幼儿受伤右胳膊骨折,当时我在上班,幼儿园老师给我打电话说还摔伤了,还提醒我说孩子自己跑的摔伤了,现在在医院,我和孩子爸爸急忙赶到医院,到了后老师还说孩子自己跑的摔伤了,当时孩子也不敢说就说是自己跑的摔伤了,后来老师走了才说是玩(老鹰抓小鸡)摔的,老师后来到是跟着住院,傍晚另外2位老师来看了,后就是班主任每天放学了来看看。请问位律师老师我还需要幼儿园赔偿那些??谢谢2017年11月3号在幼儿受伤右胳膊骨折,到了后老师还说孩子自己跑的摔伤了,请问位律师老师我还需要幼儿园赔偿那些??谢谢

损害赔偿 2019-10-13 11:5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小孩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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