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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4年起在单位工作四年,第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协议。第二年签订劳动协议(期限3年),并在签订劳动协议后,要求我及家人写出了不缴纳保险的证明并签字。2017年9月公司提出根据省规定不可以存在劳动协议,所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从10月开始缴纳个人保险。2018年一月提出辞职,在此任职期间,公司从没有说过或书面协定,要把没有缴纳的保险以任何方式支付给我,如今我没有享受到的部分员工权益,有办法采取法律,或者与公司协商可以要回来吗?第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协议。所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任职期间,或者与公司协商可以要回来吗?

劳动纠纷 2019-10-15 13:4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首先,
    1、用人单位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待合同签定后将合同送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鉴证;
    2、填写好劳动用工花名册,送到劳动监察大队核定申报工资基数。
    其次,将申报并核定的职工工资基数表送到社保部门后等待通知;如果是新参保的单位和员工还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2、单位税务登记证;
    3、单位法人身份证;
    4、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5、填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登记表;
    6、参保人员小一寸照片一张。注意,以上证件均需同时出示原件并上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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