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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是这样的:一个老板,先指使的是我老公朋友,然后我老公朋友叫的我老公,我老公又叫了他的4个兄弟,去打一个法院工作人员!打人时,我老公朋友不在场,早上8点左右,我老公开车拉着他的4个兄弟把对方人打了,造成对方轻伤害,我老公没动手,后来我老公的几个兄弟,还有叫我老公去做这事的那个朋友都被抓了,目前就我老公没被抓,老板被没被抓还不知道,目前对方告我老公他们三个罪名,1、轻伤害。2、涉黑。3、妨碍司法公务。请问,只不过把他打成轻伤了,为什么会有这么多项罪名造成对方轻伤害,老板被没被抓还不知道,轻伤害。为什么会有这么多项罪名

刑事辩护 2019-10-03 18:0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刑事案件的确是不收费的,刑事附带的民事赔偿案也是不另行收费的,但若是单诉的民事赔偿案则是要收费的;
    2、轻伤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但不是被害人要求的,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确定的;公安和检察机关认为不提起公诉的,则由受害人或受害人近亲属提出自诉;
    3、公诉当然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替受害人打刑事官司,受害人只要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搜集证据就可以了。但公诉案是由检察院提起诉讼,是否起诉和是否撤诉受害人无权干涉,因此,如果想为了多得些赔偿而撤诉“私了”是不可能的,并且“私了公案”是犯法的;
    4、故意伤害案无论是公诉或是自诉,派出所都是必经的部门,派出所的案卷是故意伤害案的主要证据。因此,想抛开派出所,是不可能的;
    5、如果是自诉案,在自诉人向法院起诉后,派出所将其案卷移交给法院;如果说是公诉案,嫌疑人被刑拘后,派出所将其案卷移送到刑侦机构;
    6、不立案通知书就是通知你此案不属于公诉,受害人有权向检察院申诉,但这一般是不会成功的,因为是否立案批捕实际上检察院定的,其程序是:公安报案给检察院,检察院认为应当批捕则立公诉案,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则退还公安补充,补充后仍然不足则不予立案,下达不立案通知书。所以,此时受害人的选择一是协商解决(私了),二是向法院提起自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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