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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1年协议卖掉一坐房产,因为当时是经济适用房,并且还欠单位一部分房款,房产证在单位压着,所以卖的时候协议中说明等单位通知交款给房产证以后給买房过户,可到现在单位也没有通知交钱拿证,但是买方现在强迫我给他过户,还把我告上法院,让我赔偿他的损失,这种案子如果法院判是不是按照协议来判,我是不是可以告他违约,而且买方经常打电话发短信还到我单位闹,给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许多的困扰,给我的精神造成很大的压力,我是不是可以要求他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请各位律师给予解答,谢谢!因为当时是经济适用房,是不是按照协议来判,是不是可以告他违约,是不是可以要求他赔偿我的精神损失

离婚 2019-10-10 17:5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买受人一般违约,出卖人仅能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使合同继续履行
    实践中,很多房屋买卖出卖人和中介人员不能区分一般违约和根本违约,误认为买受人出现了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便可解除合同。而实际上,如果买受人违约,但只构成一般违约,且买受人愿意并且能够继续履行,特别是买受人已经履行合同的主要部分,出卖人不能行使要求解除合同,应通过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补救措施使合同继续履行。
    2、买受人根本违约,出卖人方可解除合同
    买受人出现根本违约时,出卖人获得合同解除权,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承担根本违约的违约责任。
    但如果出卖人在具有合同解除权情况下,继续接受买受人的履行,应视为出卖人以实际行为放弃了其所具有的解除权。从防止滥用解除权的角度,一般不宜认定出卖人可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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