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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朋友欠我的钱到期不还,告到法院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在三日内归还我,可被告没有按期归还,后告到执行局,执行官以各种借口搪塞我,说找不到被告,并对我说经查被告没有可执行的东西,只有从工资中每月扣还,如果我不同意,他们就没招了,我在无奈的情况下,接受了法院的说法,其实被告是个有单位,有商店,有楼,有车的人,当时我并不了解实情,我想法院还能骗人吗?所以就接受了法院执行局的说法,当时还让我写了申请书撒消我的执行申请,如我不写,执行官说他们就无法管我这事,试问他们的作为合适吗?不违法吗?如果我不同意,当时我并不了解实情,我想法院还能骗人吗?不违法吗?

刑事辩护 2019-10-05 16:0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一、该仲裁裁决需要并能够在有关国家领域内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境内执行的,只有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有居所或有财产的情况下,我国法院才能够承认和执行。  
    二、必须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行为存在。即仲裁裁决作出后,依照裁决负有一定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裁决确定的最后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该仲裁裁决。  
    三、必须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义务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能开始承认和执行程序。法院不得在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承认执行。仲裁机构也不得在裁决作出后直接交法院执行。  
    四、接受申请的法院应具有管辖权。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从地域管辖的角度看,是指被申请人居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从级别管辖的角度来看,在我国只能是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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