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去年10月,我加工一批次陶瓷(酒瓶子)后因质量问题,被酒厂退回,酒厂并随即对当时使用的各种加工用原材料封样,当时让提供花纸厂来人,面对面的进行了封样取证,并且和加工厂方的相关人员进行了抽样查封留样的工作,过些天花纸厂老板来加工厂确认了花纸厂的责任,并口头承认后边所花赔偿及相关损失由他们承担,(其实是由提供给原材料的另一厂家承担,即他们公司的上家供应商)上家供应商也坦承钱不多,就由他们承担就算了。后来这批货经过工人再加工和做酒厂的工作,酒厂接受了大部分经反复加工后的合格产品,抢救了大部分货物,后老板还来找我说经济损失要把他的花纸损失算在内,经过反复送检退回再加工处理后,最后实际造成损失5.04万元,并且花纸厂要求把处理不了的瓶子送到花纸厂作为他们赔款的根据,现在问题来了:

1,他们觉得钱多了点,要求相关方面都负点经济损失(四方:花纸厂,花纸厂的上家。瓶子加工厂家,和我(算商家吧)其中,我和瓶子加工厂方不接受这样的建议。花纸厂先是不在做我们的花纸(不接受订单)然后要求必须还钱(差他的期间加工费用计哟5.4万元,我只同意给付那3000余元,结果,今年8月5日,对方以要我去他们厂商量解决为由,要我去商量解决,我去后,说要我承担部分费用,我不同意,他们立马就变脸,先是不准我的人走,限制我的人生自由,后经过我告诉他们,都是朋友,不应该做犯法的事情,后改扣我的车的主意,要不在他们的要求下,签欠他们款的单子才可以放我的车走,我不同意,我说只要在这责任事故中,他们可以找到我应该负责的一分道理,我都负责,他们说不管你,最少要求我要赔1.5万元,并且发现我在录音时(仅怀疑)抢过我的手机要砸我的手机,经过他们查验没有发现后退还给了我的手机(他们文化低了点吧,只是没有找到,我其实是录制了部分相关录音和录像的)后来我出他们厂后,经报110出警,是当地派出所来的2个人。经他们劝说后就是你们是经济问题,我们解决不了。再报警。还是转到他们的那里的电话。并且说你们把钱协商好吗你的车就可以开走了嘛(看了去他们工厂后,老板给他们递烟倒茶的亲热劲,才知道他们应该是认识的)后警察和老板出去办公室的地方说过话后,告诉我这是经济问题。他们管不了。就离开了。我在报警电话也是永远他们接,人都不来了,现在我的车在他们厂里,用交警用的锁轮子的锁住前轮,然后用2台车前后堵住,请问,我该怎么办?

2,我昨天送了个字条过去,告诉他,扣我的车算犯法,这些天的费用我将在我还欠他的货款中扣除,我这违法吗?

3,他绝不愿意司法解决,我说要不我们通过法律解决,我的问题我负责,他也说了不和你法律解决,要就拿钱(我欠的货款部分,要不你就把车放在这里吧,什么时间拿钱,什么时间就可以开车走。

问:我现在应该怎么样做?可以怎么做合理合法?我不同意,就离开了。我这违法吗?

合同纠纷 2019-05-27 08: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实施的过程中经常检查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对出现的偏差分析原因,通过采取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自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进度控制的最终目的是确保项目进度总目标的实现,即工程项目的工期。  
    (一)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  
    (三)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  
    (四)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  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劳动者在受工伤后,由国家和社会 给劳动者或其遗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实行无过错责任,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本和用人单位就应当按法律规定各自赔偿,不实行过失相抵。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域名侵权赔偿的数额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只要是被合法注册的域名,一旦发现没有经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该域名的,对此给权利人遭受损失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域名侵权赔偿。承担赔偿的责任行为是要承担赔偿的责任的,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 可以协商解决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包括多种情况,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主要有四项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
      即侵权行为人对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①侵害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造成损害的,既要赔偿现实财产本身的损失,也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③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限定赔偿原则。
      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侵权损害。如《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误工损失,“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惩罚性赔偿原则。
      主要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和产品责任。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衡平原则。
      即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应考虑诸如当事人的经济状态等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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