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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未成年时,那时17岁我与一女孩发生关系,那女孩和我弟弟处朋友,她让我给钱给她,之后就跟我好呢!我两发生了几次关系,可是过了两月警察抓了我,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他们诱供逼供,不让我与家人联系,断绝我的联系,把我放在乡下一个派出所,不让我睡觉,编织谎言,骗我,强行用他们的手段用我手指盖章!没有监护人的陪同下,给我坐笔供,过了三天直接把我送到看守所,过了半年多,我被判了,我一直在反供,可是公检法都是一家,我还是被坐定了罪名,判了三年半,现在我出来了两年了!我感觉自己特冤,我该怎么办!我未成年时,之后就跟我好呢!可是过了两月警察抓了我,过了三天直接把我送到看守所,过了半年多

刑事辩护 2019-10-07 00:4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可以报警处理,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你前男友涉嫌强奸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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