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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舅2007年6月1日因用水纠纷毁坏村里一口蓄水池,6月7日晚公安局以毁财罪将我舅逮捕,6月8日出具了逮捕证,6月11日出具了“毁财鉴定书”,鉴定书上写毁财定价2200元,这样就够判刑了。我们6月13日找工人自行将蓄水池修好,修复中我们发现毁坏程度远达不到2200元,我们拿出施工证据,要求公安局重新鉴定,后公安局重做鉴定,7月16日出鉴定书为1800元,至此我舅已经在监狱关了近40天,7月16日并未释放我舅,直到7月30日释放,请问公安局先逮人后出鉴定书合理吗?鉴定有误且迟迟不放人合理吗?我们拿出施工证据,要求公安局重新鉴定,请问公安局先逮人后出鉴定书合理吗?鉴定有误且迟迟不放人合理吗?

劳动纠纷 2019-10-09 07:3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批准逮捕的机关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是执行机关,公安局没有权办理取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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