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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现在替父母追债,对方借款时口头称借款用途是投资某医院,在借条中没有写明借款用途。后该医院所租地址因拆迁需要转址,被告一直说没有找到合适地址再开。后被告多次违约不还款,我替父母起诉后现在为强制执行阶段,但被告可执行房产已经被别人先查封,即使拍卖后也不足以偿清全部债款。我于网络上查看该医院法人,投资人信息均没有被告姓名,但我们手里有一录音录像,是被告称自己借款是用于投资该医院的对话内容,不知我们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提交申请,追加该医院法人为被执行人?追加时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被告借款用途的证据吗?是否可以提交申请,追加该医院法人为被执行人?追加时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被告借款用途的证据吗?

案件执行 2019-10-22 10:3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涉及法律条文:《公司法》第三条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主要是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区别的,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民法通则》第43条)。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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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提交申请,追加该医院法人为被执行人?追加时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被告借款用途的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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