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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期因与人发生纠纷,通过中间人达成合解,双方已签了协议并在派出所内调解书签字画押。事情以结束了,我正常上班了,但对方见我后就大骂,连我父母家人连在一起,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我和我的家庭以无法正常的生活与工作,我们的协议与派出所答的协议也注明了谁先挑事谁负责一切后果的约定,现请问:1.她这样无休止的谩骂我们该如何应付,2..我可不可以起诉对方,该做哪些前期准备工作。3.我们当地派出所有一味迁就她的意图,所以造就她现在的猖狂,我们怎么和派出所沟通。4.我可不可以提出精神赔偿的要求。请求专业的解释,非常急,谢谢!2..我可不可以起诉对方,我们怎么和派出所沟通。4.我可不可以提出精神赔偿的要求。

离婚 2019-10-02 22:2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承受精神创伤而应获得的以货币方式支付的精神补偿,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按照《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患者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主体为患者家属;如果患者残疾,该项赔偿的请求主体应为患者本人,而其家属无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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