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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电子公司工作了两年。期间一直兢兢业业。公司每月也按时、按数发放我们的工资,替我们缴纳社保。可是在我提出辞职后,按公司规定,以前公司替员工每月代缴的社保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和所得税应在工资结算时一并扣除!(我工作两年,算下来应该扣我两年间的总共5400多元社保费,去掉辞职申请递交后工作的一月工资3500,应该给公司1900!!)请问:公司这么做合法吗?补充:1、以前我一直不知道辞职工资是这么算的,要不我早就让公司每月扣掉了。2、以前在职期间,工资条上已经标明了各种保险费用,但是发下来的工资却没有扣掉,还让我们签字才能领到工资)可是在我提出辞职后,公司这么做合法吗?以前我一直不知道辞职工资是这么算的

合同纠纷 2019-10-01 08:3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公司是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一定的金额作为赔偿的,但是公司在员工自动离职不发放工资是不合法的。
      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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