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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找我说,他朋友需要用25000,按月付利息,需要4个月,用房产证做抵押,但是他把房产证拿来的时候,是他媳妇的名字,他家房产证有两本,一个是他的名字,一个是他媳妇名字,各占百分之五十,他用他媳妇的作为抵押,我的朋友说可以,并且写下了借条,可是就付了两个人利息,之后两个月利息也不给,本金也不给,要钱就说现在没有,再筹钱,而且他欠外面很多钱,我找朋友打听他这个人,我朋友居然说他的房产证和他媳妇的房产证都在他那里,我说我这里也有他媳妇的,这是否属于诈骗?可以起诉吗,现在他和媳妇已经离婚了,他还有工作,一个月三千多,就是不给钱,我该怎么办可是就付了两个人利息,之后两个月利息也不给,本金也不给,是否属于诈骗?可以起诉吗,就是不给钱

刑事辩护 2019-10-17 07:2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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