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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陕西省宝鸡市XX村民,因国家征地把我们一部分人带出去了,共有400多人,但虽然人出去了但户口,计划生育,妇女查这些都在村上,村里选举村长,队长我们都在参加,所有手续都在村里,村里的村长,书记和队长也都是我们合同工,而且当时带出去的时候签的合同上就注明我们合同工在单位不能参加住房公积金等待遇,,现在村里分房子不给我们分。我们是合理合法的村民,现在把我们一脚踢开,什么都没有我们的。我们现在就要求,给我们分房子,不和村民一样多,但是要有我们的,不能一点都没有。现在我们七组每个人67平米,给我们百分之六十也行啊!村里现在决定给我们一点都不给。现在村里分房子不给我们分。给我们百分之六十也行啊!村里现在决定给我们一点都不给。

离婚 2019-10-01 10:1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无论是否要买房,在单位都是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在满足特定条件之后是可以申请提取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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