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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两名同事与今年年初在河南一县城承包了几个科室。当初口头约定股份分配为每人1/3,与院方签合同时就一人签字。后来由于经营问题,需要追加投资,由于经营需要,我个人的钱只能垫付公司的部分开支。其中一位股东由于没有资金追加,在讨论关于追加事情以后逃跑。我被迫无奈只好把公司放弃并带走公司部分物品抵押我的个人垫付资金。由于该物品购买时还未付款,现在货品公司要求还款,并说物品说我带走的,要让警方拘捕我。请问这个事情我该怎么做?物品公司有没权利这么做??(注:三个股东中,一个未参与任何管理,与院方签合同者就是逃跑者,并且购买那些物品的也是该人。且该人也私人欠我一部分钱,)当初口头约定股份分配为每人1/3,物品公司有没权利这么做?并且购买那些物品的也是该人。

合同纠纷 2019-10-14 07:4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口头约定还本息能作为起诉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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