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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法对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有没有什么硬性规定

劳动纠纷 2018-08-19 00: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限额支付)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40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60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8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妊娠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1100元。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2、住院医疗费支付标准(定额支付)

    自然分娩3000元;人工干预分娩3100元;单纯剖腹产3600元;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或阑尾切除术3800元;高危人工流产600元;引产1000元。


    3、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6周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时遇有以下情况,增加生育津贴: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和剖腹产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同时具备以上多种情况的,生育津贴累加计算。

    生育津贴计算方法是:

    职工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
    30.4×应享受的生育津贴天数


    4、计划生育手术支付标准(定额支付)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150元;流产260元;高危人工流产600元;引产1000元;女职工绝育术1000元;男职工绝育术600元。

    自2006年5月1日起,药物流产、自然流产,参照人工流产标准,按260元限额支付。

  •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划分为三个档次: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上述概念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1、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  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遵循的原则  工伤保险遵循以下十个原则:  
    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  
    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  
    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4、个人不缴费原则;  
    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  
    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  
    10、集中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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