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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来自的高二学生,我所在的学校严禁携带手机进入校园,也在之前有发累死于公告说明像家长通知书那种说明严禁带手机进校园并强制要求我们签名,学校发现携带手机会没收手机并于下学期归还,并且在校门口处设立了金属探测门,还会对我们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搜查。就在今天我回学校是被搜查,在老师遗漏搜查一件物品的情况下我提醒她为什么不搜查完,她态度十分差劲的回了我一句你这不是废话吗,而且这位女老师旁边的一位男老师说了一句为什么不扇我一巴掌,当时许多同学听见,我觉得我的自尊心受到很大的伤害和隐私遭到侵犯,他们也并没有搜查到我的手机便如此恶言相向,我想请问学校这样做和老师的行为是否合法在老师遗漏搜查一件物品的情况下我提醒她为什么不搜查完,他们也并没有搜查到我的手机便如此恶言相向,是否合法

综合法律 2019-10-14 19:4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但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合乎社会需求的范围内,对于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都有权揭露和干预。也就是说,公民为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在必要范围内了解他人隐私,则不构成侵犯隐私权。侵犯隐私权和了解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必须具备侵权的法律要件,即有非法的行为、损害后果,以及非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单纯地了解他人的隐私,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随意加以扩散、宣扬或者用于其它非法用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也不能算侵害隐私权。  根据归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所以,有合法来源的录象、照片是可以在法庭上作为有效证据的,当然,有合法来源的电话清单是可以作为辅助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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