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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的情况是结婚将近三年 有个女孩2岁半 想离婚的原因 1.是结婚之后孩子父亲一直没有稳定工作 很少给我生活费 2.孩子爸爸重男轻女 孩子出生治病花了不少钱 所以对孩子也不好??所以我提出离婚 男方同意离婚 后来听了我的条件又不想离了 我俩结婚住的房子 另外他家还有二套10几平米的一楼都在我公公名下 有个临街可以出租 我提的条件是我抚养孩子 不要抚养费 只希望他家把那个临街的小门市过户到孩子名下 我也可以保证这房子我不得转卖就是给孩子以后留着 他们不同意 想每月给点抚养费让我带着孩子净身出户 他们也知道房子都是我公公名我没办法??离婚我想要孩子 还想替孩子争取一个房子不知道可能不想离婚的原因 所以对孩子也不好??所以我提出离婚 我提的条件是我抚养孩子 他们不同意

离婚 2019-10-11 03:3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孩子抚养权: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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