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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中规定的商业秘密很广泛,约束条款也很多,与实际工作流程有冲突?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补偿金很少,公司不大,很多工作流程本身就不符合保密协议的条款。就公司的办公条件和制度而言很难满足保密协议的内容。请问这样的保密协议是否有效?问题补充:比如提到只能在办公区域和办公时间内使用,但有时候有需要也会在其他区域或者时间段使用。比如未得到书面同意,不得带离办公区域或脱离控制范围,否则算违约,但平时本来就用QQ,邮箱办公,怎么能保证这一点呢。或者说有时候工作需要也会拷贝一些资料出去用。主要是当时没有在协议中说相关的具体的说明,那么像上面列举的这些情况也算违约吗?就怕公司到时候想为难的话 不好说得保密协议中规定的商业秘密很广泛,与实际工作流程有冲突?请问这样的保密协议

合同纠纷 2019-10-03 13:4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中,一般业务员并不需签订竞业协议,但可以签订保密协议。
    签订保密协议的人员并不受保密时间的限制,一旦泄露企业机密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签订竞业协议人员限制时间最高为离职后两年,在限制时间内原服务单位需给予一定补偿。
    请注意,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是两个概念,但一般在签订竞业协议时会附带签订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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