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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是一家银行的中层管理人员,我单位的行政公章由我保管。现在发生了一件事情已牵连到我,我很着急,想咨询一下如何解决。事情是这样的:一位客户向我单位借款46万元,用该借款户及另外一个人的房产作抵押,该笔贷款到期后我单位进行催收,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我单位准备起诉执行抵押物,到房管局取证时,发现用作抵押的该借款户房产证已被领走,房管局出示了一份盖有我单位行政公章的证明,证明内容是:借款户某某已还款30万元,我单位同意其将房产证拿走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另一个房产证继续留存用作抵押余下的10万元借款。因此,该借款户房产证就被拿走,但我单位保管的他项权证仍在,现该房产已出售。事实上我并未开具过这个证明,且我的印章交接登记簿和印章使用登记簿登记符合规定,且登记簿上没有此证明用章的登记。目前我还未对此证明的印章的真伪做鉴定。我单位领导现追究该证明是如何开出去的,要我必须承担责任,我可能面临该笔贷款造成损失后的赔偿责任。我现在束手无策,想咨询一下律师,我该如何解决,通过法律手段能否摆脱我的责任。咨询一下如何解决。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我可能面临该笔贷款造成损失后的赔偿责任。

债权债务 2019-10-10 21:5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特殊情况下司法可酌情考虑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
      所谓机会利益,即机会本身而言,对当事人意义重大,尽管机会的存在不一定必然最终使当事人受益,但是当事人对可能带来收益的机会具有合理期待。
      基于系统故障导致客户的交易损失,往往不仅仅限于实际发生的证券交易损失,更多体现在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
    但是,基于客户往往不能举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而无法获得赔偿。事实上,无论是基于违约还是侵权,法官在特定条件下均可酌情考虑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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