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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交社保每年3000元15年后每年能领多少钱?

保险纠纷 2019-10-28 14: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以及个体参保人员到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从1996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当年,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封定)。计算公式为:
      n平均指数=( X1/C1 + X2/C2 +?+Xn/Cn )÷N
      X—当年本人缴费工资;
      C—2005年及以前为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起为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本人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时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国发[2005]38号附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岁 233 51岁 190 62岁 125
      41岁 230 52岁 185 63岁 117
      42岁 226 53岁 180 64岁 109
      43岁 223 54岁 175 65岁 101
      44岁 220 55岁 170 66岁 93
      45岁 216 56岁 164 67岁 84
      46岁 212 57岁 158 68岁 75
      47岁 208 58岁 152 69岁 65
      48岁 204 59岁 145 70岁 56
      49岁 199 60岁 139
      50岁 195 61岁 132
      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从1990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当年,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封定)。计算公式同本条第
    (一)项第1目,其中N本人缴费年限,为1990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时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总的原则,你当年交的多,就拿的多,而且每天都会有一定幅度的涨
  • 社保缴费是以当地当年社平工资数额,为基数换算的,因此不知当地社平工资、不知你缴费比例(档次),是不会知道应该缴费多少的。单位缴费有的是按实际收入缴费,缴费多少得看你的收入了,有的单位一刀切都按一个标准缴费,就得看缴费基数了。
  •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是可以辞职的,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还可以主张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如有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收费),依法维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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