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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14年6月3号购买门市房一套,合同约定2014年12月30日交房,(购买有半年后烂尾)如延期交房按每日购房总款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但至今(2019年5月31日)也未交房。我最近想起诉他支付违约金,请问律师,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否过了诉讼时效?还能再起诉主张吗?谢谢!182XXXX8510我最近想起诉他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否过了诉讼时效?还能再起诉主张吗?

诉讼 2019-10-26 10:0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签订合同的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数额的,只要违约金数额不超过标的的30%,则依据合同的约定解决。
    如果签订合同的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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