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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一共六个班,就有四个班是一个老师带了。中午的时候,甲班老师去打汤,乙班的老师饭不够,带孩子来甲班盛饭,等甲班老师打汤上楼往教室走的时候,乙班的孩子一下跑出来,撞上去,把孩子脖子以下,胸以上的右半边烫伤。请问,甲班老师负多少责任?乙班老师负多少责任?幼儿园负什么责任?谢谢回答。乙班的孩子一下跑出来,把孩子脖子以下,甲班老师负多少责任?乙班老师负多少责任?幼儿园负什么责任?

综合法律 2019-10-27 14:2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被监护人在学校造成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划分责任,以此确定赔偿比例,如果学校有过错,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其没有过错,承担补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60.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作了类似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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