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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一名从农村入伍的战士,2004年1月,父亲因病去世。1995年,我表哥辛连兵通过我父亲周尊广(舅甥关系),向第三者陆志海借款29000元整,约定年利息2分。因辛连兵同陆志海不熟悉,因此,我父亲作为中间担保人,分别同辛连兵、陆志海签定借款协议,约定归还日期。到约定还款时间,辛连兵拒不归还借款。2001年2月,我父周尊广将辛连兵告上法庭,经庭前调解,辛连兵同意还款,并约定:2001年12月30日前归还14000元;2002年12月30日前归还12000;2003年12月30日前归还剩余借款及利息9500元,并承担诉讼费2000元。2001年至2003年底,辛连兵共归还6000元。2004年1月14日,我父亲周尊广患急病去世。2004年2月,我代表我父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2002年、2003年我父亲一直未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讲:前两年欠款执行过期,不予保护。)现在,为了这场官司的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我们已经花费一笔不菲的代价,而官司又看不到尽头,所以咨询此事,请您帮忙。

诉讼 2018-08-19 18: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贷款人有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权利,但没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费用的权利。贷款人可以通过约定借款利息的方式来补偿借款费用,但要求借款人在还款时一并偿还汇款手续费的诉求是得不到支持的。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你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借款到期就要还钱,如果是忘了还钱,就可以拿着借条跟朋友明说。或者到期没能力还,不管结果会怎么样,都要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再采用其他办法。
  • 一,欠条应当写清款事由,也就是欠什么款。欠款一般不会欠现金。如,今欠到某某某工资伍仟元整,某年某月某日前还清,欠款人某某某,年月日。今欠到某某某货款捌仟元整,某月某日前奉还,欠款人某某某,年月日。
    今欠到某某某身体损害赔偿款壹万元整,某月某日之前付清,欠款人某某某,年月日。二,欠款金额要大写,不能小写。欠款一般不计利息,如果到期不付清,也可以约定利息。三,借款一般不要写事由,一般要约定利息,金额也必须大写,借款要写借条,不是写欠条。
    借条落款也是借款人,不是欠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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