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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夫妻在信用社共同签字贷款,申请贷款用途是用于开茶厂,贷款发放后爱人在未告之并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将钱借给他人还了贷款(也是在该信用社的),本贷款可以贷三年,一年一审,在第一年到期并逾期四天后清偿了贷款及利息,但是信用社在还款第二天,在未通知我也未与我履行任何续贷手续的情况下,再次给我爱人发放了贷款,而且此贷款依然没有用于开茶厂,资金去向不明!因对爱人屡次的欺骗行为不满,矛盾升级,于贷款一年后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所有财产归他,所有债权债务由他负担,孩子抚养权归我。现在信用社起诉该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请问这笔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离婚协议约定所有财产归他,孩子抚养权归我。请问这笔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离婚 2019-11-01 09: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起诉离婚需要准备起诉状、基本证据,主要是男方赌博等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可以到法院立案。债务如果能够证明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由欠债一方个人承担。共同房产一般均分。
    按揭房目前暂时不分割,待还清后再行分割,也可以双方协商,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对价后房屋归其所有。子女两岁以内一般由女方抚养,两到十岁的根据双方情况,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十岁以上的征求子女意见。
  •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
    (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约定为共同债务规定情形的除外。
  •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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