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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一占用土地,企业征用农民土地

征地补偿 2019-10-29 11: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 认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的前提条件——该财产须具有人身专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只有具备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方可取得土地补偿款,夫妻一方因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补偿款是对夫妻一方因土地征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补偿,具有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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