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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5月7号邮寄了一批货物,其中一箱价值11144元的货品被告知丢失了,处理结果是按运费三倍进行赔付,和XX政合作三年了,每月走货最低都几万元以上,现在发生丢货的情况,给我们这个结论实在没法接受,我不要赔偿我只要原货品,可以直接从公司发,价格都一样。我没有提任何要求,现在我甘肃的代理商已经开始索赔货品延迟到造成的损失。我只是希望尽快给我们把原货品补充到位,还有我没法理解一件十几公斤的货走一站就找不到了。其中一箱价值11144元的货品被告知丢失了,我不要赔偿我只要原货品,现在我甘肃的代理商已经开始索赔货品延迟到造成的损失。

损害赔偿 2019-10-28 09:1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当投保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收货人或被保险人应在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10天内向当地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并会同保险公司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或者10天后发现保险货物受损的,保险人均不予以受理。对于提货不着的货物,可以从承运部门宣布提货不着之时计算申请期限。至于具体检验的时间,则不受10天申请期限的限制。特别是对于批量大或较精密货物的检验应该给被保险人以安排劳力、筹集工具、聘请工程技术人员等的准备时间,以利于定责准确、定损合理。收货人或被保险人索赔时,应特别注意提供保险条款中列明的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此外,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三倍赔偿的规定: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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