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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下遗赠过户的问题,昨天我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遗赠过户,但工作人员告诉我不能办理,说遗赠公正书超过2个月时效了。我爷爷在XX有一套房产,因为我爸过世的早,爷爷和我妈关系也不好,3个姑姑也在外地生活,所以他把这个房产已遗赠方式给我,爷爷是今年2月17去世的,我想着爷爷有遗赠书留给我,也没急着去过户,正好家里也有其他事就耽误了,也没想到这个遗赠书有时效性,不知道还有没有其他补救办法。这份遗赠书是2011年我陪爷爷一起去办的,而且爷爷生前也开过家庭会让我几个姑姑签字同意将广石这套房子全部给我这个孙子,也有其他爷爷认识的同事作为见证人见证过,而且爷爷生前,我和爷爷是一起住在这套房子里的,爷爷去世后我也换过门锁,购置过小家具,这应该可以证明我已经接受了遗赠,为什么房产交易中心还是不让我过户我想问下遗赠过户的问题,我想着爷爷有遗赠书留给我,也没想到这个遗赠书有时效性,有没有其他补救办法。

继承 2019-11-03 00: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
    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原因不在于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在于他们与遗嘱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再者他们证明难以保持客观性何真实性。
    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
  • 如果遗嘱中的继承人不是法定继承人,属于遗赠。房屋办理过户手续需要办理继承公证。办理继承公证的时候需要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场,并且认同遗嘱,放弃继承。 如果有继承人不配合,就不能办理继承公证。
    只能到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财产。带法院判决后,用法院的判决书到房屋过户大厅过户。
  • 房地产赠与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将欲赠与房地产委托专业评估公司评估得出市场价;然后双方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手续;最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相关税费主要包括:评估费(不同总价收费标准不一)、公证费(评估价的2%)和契税(评估价的3%)。评估费的收费标准为:100万元以下按评估价的
    0.5%收取,100—1000万元按评估价的
    0.25%收取,1000万元以上的按评估价的
    0.18%收取。与买卖不同的是,房地产赠与方式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不涉及房款交割。
    赠与合同在以下条件下不可以撤销:
    一、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无论财产权利是否转移,均不得撤销赠与;
    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三、没有法定的撤销赠与理由,赠与合同已经被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已履行的部分不能被撤销。
  • 法律事实分为事件跟行为,行为中又分为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例如陨石砸垮你家房顶,洪水淹了你家房屋(比喻不太吉利,但是方便理解。。。);事实行为是不表意行为,也就是基于这样的行为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在街上捡到一百块钱,虽然产生了不当得利,但是这并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具体的你自己翻书理解);法律行为是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表意行为,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必须在一定期间内表示是否接受遗赠,那么这里就需要受遗赠人表意。
    所以说,接受遗赠属于法律行为而不属于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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