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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事处罚是什么意思?

刑事辩护 2019-11-01 11:3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同特征的概括。
    各种具体罪名则各有其具体构成要件和特征,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一章中。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是中国刑法中规定的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

  • 1、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6、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7、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8、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及死缓。
    9、已满75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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