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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被人打了,检查做了没大伤就是头迷糊发烧。报警了,现场监控照不到我被人打,警察来的时候她也承认她打人,但是她在派出所找人了,警察让我们自己找证据,说没证据这事就往后拖了对我不利,我该怎么办咨询一下我被人打了,现场监控照不到我被人打,说没证据这事就往后拖了对我不利

离婚 2019-10-30 01: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首先是受案。就是公安机关派出所受理这个案件。
    初查,初步查看你这报警是否属于案件,是否可能涉及到其他违法情况(比如绑架)。在这个阶段,如果属于离家出走,经济纠纷,或者其他原因(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那么就会告诉你这个事情公安机关不能帮你找,你可以找某某部门或者自己想办法。
    不满24小时的情况,一般会让你查看监控,看看需要找的人最后出现的地方有没有什么线索。如果失踪人员属于小孩,老人,残障人士等特殊情况,会通报全市公安机关注意发现。
    超过24小时,属于人口失踪,那么需要失踪人员家属报案才有效,因为需要做DNA测试,和无名尸体,走失儿童等数据库比对。
  • 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被人殴打或者故意伤害的,要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受理审查后确定案件性质,符合立案标准的要通过侦查手段进行调查取证,获取相关证据,以追究打人者的法律责任。当事受害人要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协助警方破案。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
    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第一百七十四条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 (1)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
    (2)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1年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叮以比照E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3)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
  • 监控录像属于试听资料的范畴,属于证据的种类之一。只要是客观,原始的监控资料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按照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是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里所说的证明关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监控录像能否成为直接证据,关键看要证明的事实是什么。结合在不同案件中的具体情况,也会有不同,即监控录像即可能是直接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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