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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就是关于残疾人低保的的问题,事情是这样的,前段时间我哥哥离婚,我嫂子已经拿了50万走了,但是我哥哥有俩20万的车子,我哥哥怕车子也判给我嫂子,所以提前过户到我爸爸名下,实际上车子还是我哥哥的,我爸爸从来没开过,也不会开,而且车子一直在外地我哥哥那儿,而且我爸爸生活也困难,60多岁了,没有经济来源,靠我哥哥一月给点钱,一身的病,就是现在社区在网上,查到我爸爸名下有豪车,说要过几天来我家核查,爸爸跟我说低保可能要取消,现在我有残疾无法工作,而且每月喝药也要800多,妈妈意思取消算了,反正这钱来的不光荣,让我出去打工,跟哥哥商量,他说过段时间回来,把车子再过户在他的名下,但是他人在国外,一时回不来。现在我该怎么办啊就是关于残疾人低保的的问题,把车子再过户在他的名下,现在我该怎么办啊

继承 2019-11-01 21: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残疾人如果是重残的话,就可以办理重残补助,一般二级以上就可以办理了。一般残疾不是很严重,但又不能干活,没有经济来源,可以考虑低保或者低保边缘户申请,但要符合当地民政办的规定,具体可以到当地村委会咨询一下。
    目前还没有规定说残疾人就一定可以申请低保,每个城市的残疾人低保申请条件是不一样的,申请低保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比如户口,家庭收入等等,具体的可以到当地村居委会咨询了解,以获得更加详细的解答。
  • 如果双方在外国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只能首先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效力后,再依照我国法律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申请对原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分割。 涉外离婚适用的程序虽然与我国审理普通离婚案件时有所不同,但是,由于涉外离婚是一个特别程序,在特别程序没有作出规定时,还应以普通程序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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