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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面试的时候说偶尔加班,试用期2400做活有提成,先下工地试试。感觉可以赚到钱,回来签合同。签过合同后提成拿一半,年底清算,如果中途离开提成减半。第一个工地每天加班到22:00还没有钱,我做完第一个工地回来后骗我,以后不会这样加班的,说提成可以拿到很多 我半信半疑,他也没说签合同,我也没说要留下来。第二个工地更没日没夜的加班了,24:00下班都算是早班了,还加了几次通宵,都没有钱。回来之后给他提出离职,他当时答应了就是不结工资,拖了好几天,今天我火了问他啥时候结清,怎么结?他推迟说就这两天,还说提成只给一半,剩下一半不给了。当初说好的我确定做 ,给我签合同后不做了才扣一半的,现在在试用期内就扣我一半。这不是随意克扣吗?我该如何?试用期2400做活有提成,怎么结?还说提成只给一半,剩下一半不给了。

劳动纠纷 2019-10-30 09: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公司仍不发工资,不履行相关义务,你可以向基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则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应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只要属于工资范畴的货币性收入,都应列入应得工资范畴。
  • 劳动者辞职到期的,用人单位是应当为劳动者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通知书以及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和社保转移手续。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第15条“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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