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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丈夫离婚了,离婚协议也写了所有债务归他,生不生效

离婚 2019-10-31 18: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实际上是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确定了一条标准——该笔债务必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实践中,经常发生夫妻一方频繁发生借款行为挥霍一空但另一方却毫不知情,或者夫妻一方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故意发生借款行为,以期通过离婚时对方偿还部分欠款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
    如果一概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借款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显然有悖法理,因此法院在处理婚姻期间的借款时,都会审慎地审查该债务发生的时间、原因以及用途,从而确定该笔债务的性质,最终判定债务的承担者

  • 1、如果问题所描述的债务,用于日常生活、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方面,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有连带的偿还责任,即便双方离婚,无论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且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于离婚协议之中约定分给债务人的配偶,该约定亦无法对抗债权人,只要债权人起诉双方,在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下,仍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所以,问题所描述的,为了躲避债务,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划归债务人配偶,债务人净身出户,简直就是自作聪明,毫无作用。
    2、男女双方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置,债权人也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了连带的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文书,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3、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A、双方约定由一方清偿的债务,但是为了躲避债务的除外。B、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资资助没有任何扶养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C、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筹资从事个人经营事务所负的债务,其收入确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D、其它应认定为一方债务的情形。
    4、离婚时,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离婚协议上写的债务归各自承担有用。既然离异协议约定了各自财产的归属,以及债务的承担方式,离异双方就要按照这份签字按了手印的离异协议来执行。离异协议在离婚的那一刻生效。
    但是这份协议在法律上对离异双方有约束力,但是不能对抗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 担保人还款后,向对方的妻子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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