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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A与B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结婚,婚后育有一女D。2004年D结婚。2009年B因病去世,未留遗嘱。B去世后不久,A与C结婚,C带有一女E,据A与C两人说E系A婚内出轨与C所生。2019年A因病去世,A未留遗嘱,丧葬各项费用由D出资办理。目前A的遗产有:1、A与B当年所共有房改房一处,2006年由D出资4万余元以A的名义补差价改为商品房(交费条在D处,交费人写的A的名字)。2、A的单位给予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40个月工资、丧葬费等约15-20万(目前尚未办理)。目前C想将所有财产拒为己有,D想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问,在法律支持的情况下D都能争取哪些权益?未留遗嘱。A未留遗嘱,目前C想将所有财产拒为己有,在法律支持的情况下D都能争取哪些权益?

继承 2019-10-31 10: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全体继承人经过协商,最终对父母遗留的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意味着全体继承人就父母遗产的处理达成了一致。此协议是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视为有效。各继承人应当按照协议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但对西边自建房屋在协议中未作处理,同时考虑到该自建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因此,你和其他继承人可以继续就此进行协商。另外,建议带上相关材料于本律师面谈,详细弄清该自建房与其他房屋之间的关系,以确定更好的解决方案。
  •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 遗产继承公证材料大致如下: 1, 填写申办公证申请表;2, 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回乡证;3, 提供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4, 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5, 提供申办继续权的亲属关系证明表(由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或村委和镇政府盖章并加审查意见);6,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声明人亲自到公证处,或居住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7, 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继承人办理;8, 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 扶养协议签订后,并非不可撤销。对于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的,受扶养人有权请求解除协议。受扶养人未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对不尽扶养义务的扶养人,经受扶养人的亲属或者有关单位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扶养人的受遗赠权。
    对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受扶养人的生活要常处于缺乏照料状况的扶养人,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其受遗赠的财产数额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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