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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独生子女享受什么政策

离婚 2019-11-02 17: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8种人可生二胎:  
    1.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5.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6.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7.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作业、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7种情形严禁生二胎:  符合以上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1.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2.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3.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4.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5.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6.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7.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农业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还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列为脱贫或者致富对象,在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  
    (二)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供销等部门在技术服务、提供信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待;  
    (三)在劳务输出或者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  
    (四)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独生子女家庭个人筹资部分给予资助;  
    (五)优先批给宅基地;  
    (六)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增加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应当高出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  
    (七)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寄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寄宿和生活补助;  
    (八)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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