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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份星期五下午放学后,一名初一男生出学校门口就遭到一帮社会团伙青年的殴打,另一名男生回到家以后在村里遭到十几人的社会团伙青年把这名男生绑架的摩托车,拖到另外地方绑架殴打,随后两名男生都住进医院接受不同程度的治疗,家属第二天报告派出所,到现在还没有处理结果,我想知道这帮社会团伙构成啥犯罪性质,属不属于黑社会性质,受伤一方该用啥途径解决此案,因为到现在派出所也没有个答复。另一名男生回到家以后在村里遭到十几人的社会团伙青年把这名男生绑架的摩托车,我想知道这帮社会团伙构成啥犯罪性质,受伤一方该用啥途径解决此案

综合法律 2019-11-03 10:1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学生在学校嬉戏打闹受伤,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能免除责任。若学校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 1、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
    2、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目前,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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