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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房东在中介那里签订了二手房,已交定金,合同中约定年底付首付办贷款,但因目前公积金贷款放款需要五六个月,房东要求我们商贷或提前付首付款,我可以不配合吗?我和房东在中介那里签订了二手房,已交定金,合同中约定年底付首付办贷款,我可以不配合吗?

合同纠纷 2019-11-02 07: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租赁形式。  不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约定的期限不明确的租赁形式,它包括确定的不定期租赁和推定的不定期租赁。  根据《合同法》,推定不定期租赁包括三种形式:amp;amp;
    一、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三、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经双方补充协议,或按合同其他条款以及习惯等方式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1)贷款主体不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主体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主体是各商业银行。  
    (2)贷款对象不同。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对象是经资信考查合格、具有还款能力的自然人,公积金个人贷款对象除具备商业个人贷款所要求的条件外,还必须是正常缴存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职工。  
    (3)贷款资金来源不同。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资金的来源是各商业银行的自营资金(居民或单位存款),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金的来源是职工个人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4)贷款利率不同。贷款利率分两档,具体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5年以内(含5年),月利率为3‰;5年以上的,月利率为
    3.375‰,而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期限5年以内(含5年),月利率为
    3.975‰;5年以上的,月利率为
    4.2‰。例:某借款人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为10年,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为
    1014.83元,总计还息21780元。商业银行贷款月还款额为
    1062.6元,总计还息
    27513.4元。  
    (5)贷款风险承担主体不同。商业银行个人贷款风险由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承担,公积金个人贷款风险由确定发放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承担。
  •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人(按照实际情况,是否有保证人):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XX作为保证人,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贷款为借贷双方和保证人共同协商的民间贷款;
    第二条:本贷款用于借款方的个人经营活动;
    第三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XXX万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为XX利息,即月利率为X%,年利率XX%;
    第五条:借款期限为壹年(二〇X年X月X日至二〇X年X月X日),逾期按月利率X%计算;
    第六条:还款方式为到期本息一次结清。
    即二〇XX年X月X日借款方一次性还给贷款方本息 共计人民币(大写)XX万元整;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3、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4、保证人担保有向借贷双方追偿的权利,借贷双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 利息加收罚息。
    2、贷款方中途不得收要本息,如违约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相同计算。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 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
    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
    贷款方:(签字)
    借款方:(签字)
    保证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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