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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轴承厂上班5月11号去的,6月1.2休息3号上班下午又休息一直休到9号我说车间主任,厂子没有活,这样放假我就不干了,我想找老板,老板不在厂,我说给保低工资,你跟老板说一下,如果不给我就辞职了,他说好,3号中午就放假了,4号我给主任打电话问他老板怎么说的,他说老板说,没有这个规矩,我说,我现在正事像你辞职,主任说你不干了,我说不干了他说好,我说9号用不用我去顶几天,他说不用了,你要的不干了,就不用去了,工资不会打嘛烦吗?他说不能我和老板说一下,结果开响就没有开,我给主任打电话XX微信不回,我该怎么办!如果不给我就辞职了,我说9号用不用我去顶几天,工资不会打嘛烦吗?我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9-11-04 09:2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员工在工作中出交通事故,属于因工受伤,用人单位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派遣公司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按照规定应当是劳务公司给劳务派遣工发放工资。但是在劳务市场上,不了与劳务公司合作的企业,都选择由企业发放派遣员工的工资,因为企业怕有的劳务公司收到企业的钱不给劳务工发放工资。不管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工资是由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不管是谁发,只要不克扣派遣工工资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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