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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资质的建筑工程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小包工头来施工承建,并且还签订了施工安全协议,请问,从法律上有效吗?将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小包工头来施工承建,并且还签订了施工安全协议,从法律上有效吗?

劳动纠纷 2019-11-01 18: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程分包合同审核注意事项
    1、注意审查分包人资质
    2、注意审查分包人的责任范围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总包合同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条款。
    3、注意审查发包、总包、分包人的关系约定分包人、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的关系
    明确在分包条件下:
    (1)发包人与分包人是本分包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发包人负有支付分包工程价款义务和取得分包工程的权利;分包人负有按时、保质交付分包工程的义务和享有获得分包工程价款的权利。
    (2)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是总分包关系,承包人负有协调总包工程与分包工程关系、配合分包工程施工、进行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消防等管理义务,享有获取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的权利;分包人负有服从总包管理、支付总包配合费的义务,享有取得承包人配合施工的权利。
    (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中具有共同管理分包工程的义务。发包人负有支付总包管理费的义务,承包人负有以有经验的承包人身份积极配合发包人管理分包工程的义务。
    4、分包工程的工程量确认
    经工程师确认的计量凭证是发包人与分包人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计算工程量的依据。
    5、审查对于工程量变更的约定
    工程变更
    (1)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①发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②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约定的权限作出的变更指令。
    (2)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向发包人、工程师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发包人、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报告的14天内予以确认,分包人根据确认结果调整合同价款。
    (3)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发包人、工程师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变更报告内容已被确认。
  • 承包工程范围:特级企业:
    1、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4、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注: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内、外部的装修装饰工程,上下水、供暖、电器、卫生洁具、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安装工程。
  • 对承包商来说,合同解除权后,已完工程的工程款如何结算是最核心的问题?《司法解释》第十条对本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解答。《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对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按下列规定处理:①已经完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②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的工程款,但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验收仍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后,不予支持。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适用《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规定和《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比照承揽合同,由违约方承担减少报酬的法定违约责任。
    此外,结合《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关于合同认定为无效及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的结算的规定可以看出,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工程质量优先于合同效力的精神,即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是否被解除,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就应支付工程款。
    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承包人在承建工程时,只有保证了工程的质量合格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否则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复后验收仍不合格,则承包人无法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且还要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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