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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赡养老人和家产的问题。我父亲在世时和母亲盖的房子因拆迁换了四套楼房。父亲去世多,母能能自理的时候自己照顾自己。后来得病了,脑萎缩。一直由我(做为女儿)照顾。四套楼房都被他儿子占着。后来由大队出面,要过来一套楼房,由老人住着。住了不到半年,没经没经过任何人同意把老人送到了每月1100的养老院里去了。然后又把老人的子收回去了,??原因是因为分门市房。 他儿子直接领到了170万,没有给老人一分,怕我做女儿的,给他要老人的那部分钱。??这170万昰老人之前的门市房,后来由他儿子翻盖成楼房楼以后所得的。老人之前的门市房价钱一直由他儿子领着。门市房的地皮。是我母亲,我父亲,爷爷奶奶,还有我的和他的,。我们原始家庭的,他的小家庭只有他一个人的地。现在这些楼房都没有房产证。请问一下这些家产应该是谁的? 我作为女儿有赡养老人和分家产的权利吗?请帮忙解答,谢谢。咨询一下赡养老人和家产的问题。请问一下这些家产应该是谁的?我作为女儿有赡养老人和分家产的权利吗?

继承 2019-11-02 10: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这里的赡养,是指赡养人为被赡养的老年人在物质和经济上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并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关心、扶助和照料老年人。
    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 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三个方面;
    1、经济上供养
    有抚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候,要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医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子女应当为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和医疗费用。
    2、生活上照料
    生活上照料是指帮助年迈体衰的父母解决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困难,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父母,如果子女不尽到照料义务,而父母的收入又不足以支付保姆费用的,父母有权力要求子女承担该部分费用。
    3、精神上慰藉
    尽可能多陪伴父母,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让老人心情愉悦地安度晚年。
  •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
    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后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应当承担必要的抚育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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