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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16年3月29日在xx贷平台借款60600元分期36个月,每个月还款2781.92元,总计还款100149.82元.其中还款至2017年7月29日16期共计还款44510.72元2017年7月份追加贷款2万分36期每月需还2828.66元,至2019年5月17日已还22期金额为62230.52元,剩余要还39601.40元,总计借款80600元,已还款106741.24,还需还款39601.4元,合同总计要还146342.64元,借80600元3年利息65742.64元。请问这属不属于高利贷?受不受法律保护,现在因本人经济原因,偿还不起,应当如何处理?每个月还款2781.92元,请问这属不属于高利贷?现在因本人经济原因,偿还不起,应当如何处理?

债权债务 2019-11-04 06:0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24%以内(含24%)的年利率受法律保护。36%的民间贷款年利率不受法律保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已支付的有权请求返还。此外,司法解释还首次明确企业之间出于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受司法保护。对于呈井喷式发展的P2P网络借贷,则明确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如仅提供媒介服务则无需担责。该司法解释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你的问题借了高利付利息必须照付吗,请你参照。
  •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可见,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高利贷的标准不再以是否超过年利率24%为标准,而以是否超过36%为标准,也就是说年利率不超过36%的都不属于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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