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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母亲在2016年在民生保险理赔过一个保险合同,当时是因为眼睛,当时保险理赔过保险合同终止了,在2017年6月的时候在XX康投保了一份XX康全心健康保障计划险,在19年的时候发现了该保险条款内重大疾病里有一个款项是双目失明的!我在4月的时候到XX康人寿保险公司提出了报案,现在XX康给我答复说我这属于恶意骗保,并且告知我保险终止并且我之前缴纳的2年保费也不退还,我保险内的其他保险也全部失效!我提出当时我母亲投保XX康这份保险的时候该公司保险的代理人没有提出要求体检,也没有人跟我母亲说她这个情况不可以在继续投保,我母亲现在这个情况想咨询一下你们专业律师的意见我母亲在2016年在民生保险理赔过一个保险合同,当时保险理赔过保险合同终止了,咨询一下你们专业律师的意见

保险纠纷 2019-11-05 10: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 第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 对于商业保险来说,更多的则是侧重于市场调节和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法律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一般来说,对于酒后驾驶这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在商业保险合同中都有免于赔偿的明确约定,这种约定既符合“不应因其违法行为而获益”的民法精神,也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能够使得投保人积极进行自我约束,主动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让更多潜在的交通事故得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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