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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村集体土地66亩打算租给XX府用左一般农用地用途·问题有几个,主要是合同分甲乙丙三方,甲方写了承租方(XX府),乙方出租方,丙方见证方,租期10年·然后1式4份,甲方拿了2份里面有条写:1:甲方租用土地不能挖鱼塘,搭建建筑物,只能以一般农用地性质使用土地,如果要基建改变用途,要与乙方协商同意,如有违反,乙方可以终止合同。2:因政府征收或乙方提前回收土地进行开发,涉及到拆迁等乙方不作任何补偿,但乙方需要提前半年书面通知甲方,在甲方收到通知半年后,乙方有权强制收回土地,不再出租给甲方。其他条困都是简单的收款协议等··只有这两条细节条款···我觉得太简单了·(假如真的遇到拆迁·开发,承租方真的在通知半年后无条件搬走?不作任何补偿?·这种合同需要有什么条件约束吗?乙方可以终止合同。乙方有权强制收回土地,不作任何补偿?·这种合同需要有什么条件约束吗?

拆迁补偿 2019-11-08 01:2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入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入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入应当对被拆迁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入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由此可见,根据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看出,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就已经签订的租赁合同达成解除关系协议的,或虽未达成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协议,但对承租人给予了妥当安置或产权调换后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
    同时,拆迁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迂入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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