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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和强迫猥亵妇女有什么区别?

刑事辩护 2019-11-07 15: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三人以上,“公共场所”、“当众”,参见本法第236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猥亵妇女可能构成犯罪行为,也可能属于一般违法行为。首先,要将强制猥亵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妇女行为区分开来,强制猥亵妇女罪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刑法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 强奸妇女构成强奸罪,其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妇女的性自由权利,是指妇女根据自己的意愿发生性行为的权利。
    2、本罪和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女性不能单独构成本罪,但可以成为本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对强奸行为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故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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