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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道歉

国家赔偿 2019-11-07 14: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可以看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请求赔偿。
  • 7种特殊情形可申请国家赔偿:
    一是办案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终止侦查的。
    二是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是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是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是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
    七是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 国家赔偿方式:金钱赔偿(主要)、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另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是精神赔偿,仅对七种羁押):
    (1)违法行政拘留的;
    (2)行政机关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3)刑事侦查过程中的错误拘留的;
    (4)刑事侦查过程中的错误逮捕的;
    (5)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6)民事诉讼中司法拘留错误的;
    (7)行政诉讼中司法拘留错误的(刑事诉讼中司法拘留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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